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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在 A 上市公司公告申報其所編製之主要內容有虛偽不實的財務報告中,若 A 公司董事長甲沒有故意過失,副董事長乙故意違法,財務經理丙過失比例為 50%,在該財務報告簽名的公司會計人員丁過失比例為 35%,簽證會計師戊則為 15%,而因財報不實訴請損害賠償之原告張三,其損失為新臺幣 120 萬元,則張三可向簽證會計師戊求償多少元?
  • A 戊應與其他賠償義務人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可向戊直接求償全部之損失 120 萬元
  • B 戊應與其他賠償義務人 A 公司、乙、丙、丁一起平均分擔,因此可向戊求償 24 萬元
  • C 戊應與其他賠償義務人 A 公司、甲、乙、丙、丁一起平均分擔,因此可向戊求償 20 萬元
  • D 戊應依其過失比例負責,因此可向戊求償 1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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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責任的分配上,如果法律希望避免某些專業人士(如會計師或獨立董事)因為微小的疏失,就必須替他人重大的違法行為扛起全部的巨額賠償,那麼當我們知道該專業人士的「過失程度」以及「總損失金額」時,你認為最符合公平原則的賠償計算方式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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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證券交易法中極為重要的「比例責任」觀念。在處理財報不實(財務報告虛偽不實)的民事賠償案件時,正確區分不同被告的責任型態是得分關鍵。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20 條之 1 的規定,除了發行人(A 公司)需負絕對的賠償責任外,其餘如會計師、董事或職員等,其賠償責任原則上已由早期的連帶責任轉向比例責任制(Proportionate Liability)。 本題的核心在於確認簽證會計師「戊」的法律責任範圍。由於戊僅具有過失而非故意,依法僅需依其過失比例負責。計算方式相當直觀:將原告張三的總損失額 120 萬元,乘以戊被認定的過失比例 15%,即: $$120 \text{ 萬} \times 15% = 18 \text{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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