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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2 題

A 上市公司之董事長甲,知悉公司營業發生重大虧損,預定將調降公司財務預測,甲擬處分其手中所持有 A 公司之股票,為避免內線交易責任,甲主動於晚上 9 時召開記者會,公告 A 公司即將調降財務預測之事,並於隔日上午開盤時立即賣出其手中持有之 A 公司股票,同時並於市場上買進 A 公司之可轉換公司債。請問甲之行為是否違反禁止內線交易之規定?
  • A 賣出股票之部分違法,買進公司債之部分未違法
  • B 賣出股票與買進公司債之部分皆未違法
  • C 賣出股票與買進公司債之部分皆違法
  • D 賣出股票之部分未違法,買進公司債之部分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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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足以影響股價的重大消息被拋向大眾後,市場是否能「瞬間」消化這些資訊?如果法律希望確保投資大眾在公平的基礎上與公司內部人進行交易,它應該如何規範消息公告後到實際動手交易之間的時間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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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本題的關鍵。這題的核心在於證券交易法對於內線交易「沉澱期(Cooling-off Period)」的嚴格規定,以及受規範「有價證券範圍」的理解。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 157 條之 1 第 1 項,內部人於獲悉重大消息後,在該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 18 小時內,不得買賣該公司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甲雖然在晚上 9 點召開記者會,但隔日早上開盤即交易,中間僅經過約 12 小時,顯然未滿法定 18 小時的沉澱期。此時消息在法律上仍視為「未公開」,甲的行為已觸法。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誤以為「召開記者會」或「開盤」即完成法定義務,並進一步考察對**可轉換公司債(Convertible Bonds)**的法律定位。實務上,內線交易規範的不僅是股票,亦包含所有具股權性質的有價證券;因此不論是賣出股票或是買進債券,只要是在 18 小時禁止期內的交易行為,皆構成違法。你能一次看穿這兩層陷阱,顯見對實務規範的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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