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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甲公司之董事由 A、B、C 擔任,D 擔任監察人,E 擔任總經理,其章程並未規定分公司之設立。若甲公司因擴大營業範圍之需要,計劃於臺北、臺中及高雄地區設立分公司,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分公司之設立為公司自治事項,經甲公司之董事會決議後即可設立分公司
  • B 分公司之設立為章程之相對應記載事項,甲公司應先經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再經董事會決議設立分公司
  • C 分公司之設立為公司自治事項,經甲公司之董事長 A 決定及監察人承認後即可設立分公司
  • D 分公司之設立為公司自治事項,經甲公司之總經理 E 決定後即可設立分公司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我們把章程想像成公司的「憲法」,而這部憲法原本並沒有授權公司可以去外地蓋「分部」;那麼在負責做事的董事會採取行動之前,必須由誰先來修正這部「憲法」,才能賦予公司擴充組織的法律權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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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法律程序!這顯示你對於**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的性質與公司機關權限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

組織變革與權限基礎

本題的核心在於,分公司的設立雖非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但在我國實務見解與法理上,若章程未授權設立分公司,公司即缺乏法律上的組織權源。因此,當章程對此保持沉默時,必須先啟動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賦予公司設立分公司的制度依據;待章程基礎完備後,再由負責執行業務決策的董事會,依《公司法》第 202 條作成具體的設立決議。這種「先擴權、後執行」的二階段程序,正是選項 (B)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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