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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一、甲購買一筆土地,並將房屋營建工程發包給乙承作,完成 A 與 B 等兩棟別墅建築。乙完工交屋後,甲立即住進 A 棟別墅。1 年後,甲將 B 棟別墅出售給丙,而丙立即遷入 B 棟別墅居住。然乙於部分工程施作中,偷工減料,採用不合格建材。甲遷入 A 棟別墅 3 年後,因乙施工之弊端,造成 A 棟別墅房間之隔間牆壁崩裂,甲被掉落之土石擊傷。數日後,該施工之弊端並導致 B 棟別墅之地基崩壞及一樓天花板崩落,丙則被掉落水泥塊打傷,B 棟別墅之室內裝潢及家具因而損壞達 200 萬元。經相關單位鑑定之結果,A 棟別墅崩裂之房間隔間牆壁係可以修復,但 B 棟別墅已成危樓,無法再居住,須予以拆除。
試問:上述 A 棟別墅事故發生屆滿 1 年 2 個月時,甲對乙得否主張契約上之權利?
B 棟別墅事故發生屆滿 3 個月時,丙對甲得否主張契約上之權利?(4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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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結合承攬與買賣契約的綜合題,須明確區分「A棟(甲乙間之承攬)」與「B棟(甲丙間之買賣)」。 針對A棟(核心爭點):甲對乙之承攬契約瑕疵擔保權利,首先檢驗除斥期間(發見期間與權利行使期間),發現已罹於短期時效。此時必須轉換思維,探討「不完全給付(民法§227)」之競合,並引用最高法院96年第8次民庭決議說明時效適用,以救濟甲的履行利益(牆壁崩裂)與固有利益(身體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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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有二:其一為承攬契約中,瑕疵擔保權利罹於時效時,定作人得否另主張不完全給付;其二為買賣契約中,出賣人對於非其履行輔助人所致之瑕疵,是否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法條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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