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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一、甲購買一筆土地,並將房屋營建工程發包給乙承作,完成 A 與 B 等兩棟別墅建築。乙完工交屋後,甲立即住進 A 棟別墅。1 年後,甲將 B 棟別墅出售給丙,而丙立即遷入 B 棟別墅居住。然乙於部分工程施作中,偷工減料,採用不合格建材。甲遷入 A 棟別墅 3 年後,因乙施工之弊端,造成 A 棟別墅房間之隔間牆壁崩裂,甲被掉落之土石擊傷。數日後,該施工之弊端並導致 B 棟別墅之地基崩壞及一樓天花板崩落,丙則被掉落水泥塊打傷,B 棟別墅之室內裝潢及家具因而損壞達 200 萬元。經相關單位鑑定之結果,A 棟別墅崩裂之房間隔間牆壁係可以修復,但 B 棟別墅已成危樓,無法再居住,須予以拆除。
試問:上述 A 棟別墅事故發生屆滿 1 年 2 個月時,甲對乙得否主張契約上之權利?
B 棟別墅事故發生屆滿 3 個月時,丙對甲得否主張契約上之權利?(4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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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結合承攬與買賣契約的綜合題,你在作答時必須明確區分「A棟(甲乙間之承攬)」與「B棟(甲丙間之買賣)」兩個層次來論述。 在辨識爭點上,針對A棟的核心爭點在於甲對乙之承攬契約瑕疵擔保權利與不完全給付之競合。你應先檢驗除斥期間(發見期間與權利行使期間),點出其已罹於短期時效;接著轉換思維,探討「不完全給付(民法第227條)」之適用,並務必引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8次民庭決議說明時效適用,以救濟甲的履行利益(牆壁崩裂)與固有利益(身體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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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對乙得否主張契約上之權利 (一)爭點 本題首應探究者為,承攬契約中瑕疵擔保權利罹於時效時,定作人得否另主張不完全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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