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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三、甲男係家中獨子,月入約 20 萬元,於 100 年 7 月認識乙女,展開熱烈追求,並於 100 年 10 月間,贈與乙價值 1,000 萬元之房屋 1 棟;於同年 11 月間,甲為感謝父親丙、母親丁之養育,各贈與丙、丁 100 萬元。於 100 年 12 月 3 日,甲與乙在雙方家長主持下,在著名大飯店內舉行盛大結婚典禮,翌日即前往南部旅遊多日,於返家途中不幸發生車禍,甲當場死亡。經清查後,甲於 A 銀行尚有存款 300 萬元,惟尚欠於 100 年 9 月 1 日向 B 銀行貸款之 500 萬元未清償;丁於 101 年 1 月 3 日完成拋棄繼承程序。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之遺產由何人繼承?比例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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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第一爭點是「結婚要件(民國97年修法後)」。題目特意指出「100年舉行盛大結婚典禮...翌日死亡」,暗示未辦理結婚登記。依民法§982,未登記則婚姻無效,故乙非配偶,無繼承權。第二爭點是法定繼承順位與拋棄繼承,甲為獨子無子女,第二順位為父母丙、丁。丁合法拋棄繼承(§1174),故由丙單獨繼承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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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民國97年修正後之結婚形式要件,以及繼承權人之認定與拋棄繼承之效力。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B 銀行主張乙、丙、丁自甲所受之贈與,均屬甲之遺產範圍,是否有理?乙、丙、丁就 B 銀行之主張,得為如何之抗辯?(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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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民法第1148-1條(生前兩年內贈與視為遺產)之適用對象及效果。須逐一檢視乙、丙、丁三人身分:乙(非繼承人)、丁(拋棄繼承喪失繼承人身分)、丙(現存唯一繼承人)。再論述丙即使受§1148-1拘束,仍可依§1148第2項(有限責任)主張僅以「所得遺產(現存遺產+視為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計算出丙需承擔的具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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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為民法第1148條之1「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贈與視為遺產」之適用對象(是否及於非繼承人及拋棄繼承人),以及繼承人適用該條後,得否依同法第1148條第2項主張有限責任抗辯。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