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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五、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主張甲持有丙簽發,票面金額 50 萬元,付款人為華南銀行,並由乙背書之支票一紙,於票載日期經提示而未獲兌現,乙應負背書人責任。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勝訴,乙不服該判決而上訴於第二審。問第二審法院就下列訴訟應如何處理?(38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丙與乙連帶給付 50 萬元,主張發票人丙應與背書人乙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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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二審程序中「當事人之追加」。 第一步,引出二審訴之變更追加原則與例外:民訴§446第1項本文(須對造同意)及但書(§255第1項第2~6款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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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為第二審程序中,原告得否未經他造同意,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為由,追加原非當事人之第三人為共同被告。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乙主張其對甲有一筆價金債權 200 萬元,用以抵銷甲之系爭票據債權,並就抵銷餘額提起反訴,請求甲給付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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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驗二審程序中「提起反訴」之要件。 第一步,引出法條:民訴§446第2項本文(須對造同意)及但書(第3款: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及其防禦方法而有牽連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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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爭點為第二審程序中被告提起反訴之要件,特別是「反訴請求與抵銷抗辯餘額之牽連關係」之適用情形。 【法條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