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一 題
📖 題組:
六、甲、乙二人共同出資購買坐落新北市土城區之 A、B 兩塊土地,並共同出資在 A 土地上興建二層樓房 1 棟,A、B 兩塊土地及 A 土地上之一、二層樓房均登記為甲、乙兩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關於 A 土地上之二層樓房,約定由甲管理使用一樓,乙管理使用二樓;二人並將 B 土地以一契約出租於戊(住所在臺南市某址)、己(住所在臺中市某址)兩人,約定租金每 1 個月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給付租金之履行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某地址。另甲向丙借款 500 萬元,乃以甲所有之 A 土地及 A 土地上一、二層樓房之應有部分為標的,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供擔保。嗣乙就 A 土地及其上一、二層樓房請求甲辦理分割,未能達成協議。關於下列爭議事項,請附理由回答之:
六、甲、乙二人共同出資購買坐落新北市土城區之 A、B 兩塊土地,並共同出資在 A 土地上興建二層樓房 1 棟,A、B 兩塊土地及 A 土地上之一、二層樓房均登記為甲、乙兩人共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關於 A 土地上之二層樓房,約定由甲管理使用一樓,乙管理使用二樓;二人並將 B 土地以一契約出租於戊(住所在臺南市某址)、己(住所在臺中市某址)兩人,約定租金每 1 個月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給付租金之履行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某地址。另甲向丙借款 500 萬元,乃以甲所有之 A 土地及 A 土地上一、二層樓房之應有部分為標的,為丙設定普通抵押權供擔保。嗣乙就 A 土地及其上一、二層樓房請求甲辦理分割,未能達成協議。關於下列爭議事項,請附理由回答之: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乙以甲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就 A 土地及其上一、二層樓房為裁判分割,問:1.乙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權利,其性質為何?此一訴訟為何種訴訟性質?若法院對於兩造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均不同意,可否據此而駁回原告之訴?2.若一審法院判決:「該屋一樓分配於甲,二樓分配於乙,A 土地仍維持原共有關係,另由甲補償乙 50 萬元。」確定,若丙之抵押權存在於乙所分得之土地、房屋上,乙得對甲主張何種權利?(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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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對這類共有物分割與抵押權交錯的題目時,你首先要辨識出兩大核心爭點:第一是「程序法與實體法上的定性」,第二是「分割後的權利瑕疵擔保」。論述順序上,建議先處理第一小點的定性問題,明確點出「形成權」與「形式之形成之訴」的關鍵字,並推導出法院不受聲明拘束的結論;接著再處理第二小點,依序帶出民法第824-1條第2項本文的抵押權轉移效力,以及民法第825條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層次分明地展現你的法學邏輯。 ⚠️ 實戰提醒
小題 (二)
甲未能依約清償其對丙所負 500 萬元借款債務,丙乃依法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甲之應有部分(抵押物),1.若在前開分割共有物之訴中,丙曾被訴訟告知,但未參加訴訟,則其抵押權效力是否及於已分配由乙取得單獨所有權之二樓房屋?2.若法院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丙如另提給付該借款之訴訟,甲可否抗辯該訴欠缺訴之利益?3.若法院以債務清償日期尚未屆至為理由,駁回丙所為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則丙於其後可否復就此提起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聲請?(30 分)
思路引導 VIP
在面對這類複合型題目時,你首先要辨識出本題包含三個獨立的子爭點。核心爭點在於「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後的移存效力」以及「非訟裁定(拍賣抵押物)的本質與效力」。論述順序上,建議直接按照題目的三個提問,依序點出對應的法條與法理。第一點測驗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但書第3款的要件,只要確認題目中出現「訴訟告知」與「未參加」即可得出集中移存的結論;第二點與第三點則測驗非訟裁定無既判力的概念,這是推導訴之利益與一事不再理的基礎。 ⚠️ 實戰提醒
小題 (三)
關於 B 土地之出租,若戊、己未能依約支付租金,計積欠 100 萬元,1.甲、乙得否於一訴狀起訴請求戊、己二人應給付積欠租金?就此,甲、乙得向何法院提起之?2.若甲、乙要求戊、己二人對該租金之給付負連帶責任,其主張是否有理?3.若因戊、己積欠租金甚多,甲、乙欲終止租賃契約,乃作成催告支付積欠租金之書面通知,惟戊行蹤不明,不知其現在之居住所在何處,甲、乙得如何完成此項支付積欠租金之催告程序?(30 分)
思路引導 VIP
在辨識本題爭點時,你可以將題目拆解為三個層次: 首先,核心爭點在於共同訴訟的合法性與管轄法院的選擇。看到「共同承租」與「積欠租金」,應立刻聯想到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款的普通共同訴訟要件。同時,題目給了被告住所地(臺南、臺中)及租金履行地(臺北市中正區),這是在引導你討論民事訴訟法第1條的「以原就被」原則,以及第12條的「義務履行地」特別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