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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一 題

一、大方股份有限公司訂於 5 月 20 日召開股東會,股東甲(以下稱「甲」)於同年 5 月 17 日依股東會召集通知所載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方法,就股東會召集通知所載議案皆為同意之意思表示。次日,甲接獲股東乙(以下稱「乙」)來電,告以將於股東會上提出:(一)盈餘分派議案之修正動議,將盈餘全數保留之原議案修正為盈餘全數以現金發放;(二)對監察人丙提起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損害賠償訴訟之臨時動議。請求甲親自出席並予支持。甲被乙說服,隨即依股東會召集通知所載方法,撤銷其前日所為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並擬於股東會當日親自出席。請附理由說明,甲是否有權親自出席該次股東會?又,甲若出席該次股東會,得否就乙於會場上提出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案行使表決權?(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核心爭點為「電子投票後之撤銷期限與親自出席之效力」,以及「電子投票股東對於臨時動議及修正案之表決權限制」。接著應從公司法第177-2條關於電子投票撤銷期限的規定切入,判斷甲的撤銷是否合法。其次,探討逾期撤銷後親自出席股東會之效力。最後,依公司法第177-1條第2項規定,分析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對臨時動議及修正案之效力(視為棄權),並涵攝甲出席後能否就該等議案行使表決權。注意本題應適用101年當時之法規,避免寫入後續修法(如107年增訂之但書規定)之結論,但可作為學理評析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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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1. 核心爭點一: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其撤銷意思表示之法定期限為何?逾期撤銷之效力為何?甲是否有權親自出席?
  2. 核心爭點二: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親自出席股東會時,得否就原議案之修正案與臨時動議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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