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二、甲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甲公司),A 為其董事長。甲公司以五金零件製造及外銷為業,獲利良好,惟甲公司之股票未上市也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上市公司乙向 A 提出與甲公司股份轉換之提案,A 乃透過管道先向部分股東收購其持股。當股份轉換之消息曝光後,許多投資人出高價向甲公司之員工購買股份,A 也順勢賣出部分持股。甲公司之股東 B 反對此一股份轉換之提案,適值甲公司之董監任期已屆滿,B 擬爭取經營權。A 得悉 B 逐漸取得多數股東支持,遂決定不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B 不滿股東會遲未召開,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發函甲公司限期命其改選董監,惟 A 皆置之不理。改選期限屆滿後 A 仍繼續主導公司之一切事務,其間適逢甲公司最大客戶丙公司派代表來臺商議未來三年之訂單,A 將丙公司之代表帶往 A 私下設立之五金零件公司丁,成功的使丙公司轉向丁公司下單。嗣後 B 發現公司最大客戶流失,於實踐法定程序後,就甲公司喪失訂單一事向 A 主張歸入權,A 則以其於主管機關所訂期限屆滿後已非公司之董事,故非歸入權行使之對象為抗辯。請附理由說明甲公司對 A 購買股份之行為得為何種主張?又上述 A 對歸入權之抗辯有無理由?(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有兩個核心子爭點,你在審題時必須分別處理,層次分明。第一部分,你要先辨識出A事先收購股份並賣出獲利,是否構成內線交易或違反公司法義務。論述順序上,應先檢驗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的適用要件,排除後再回歸公司法第23條忠實義務進行探討,並應進一步點出依公司法第23條第3項行使歸入權之爭議,說明多數見解認為買賣自己股份難以適用歸入權。第二部分,核心爭點在於A抗辯已非董事而免除歸入權是否合理。論述時,應先引述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董事當然解任規定,確立其形式上已非董事,接著再援引民國101年增訂之公司法第8條第3項「實質董事」規定,論證A實質上仍須負第209條競業禁止與歸入權之責。 ⚠️ 實戰提醒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一、甲公司對A買賣股份行為之主張 (一)爭點:甲公司對A利用重大消息買賣股份之行為,得為何種主張? (二)法規範:按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規定,內線交易規範對象為「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次按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