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第 二 題
二、甲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甲公司),A 為其董事長。甲公司以五金零件製造及外銷為業,獲利良好,惟甲公司之股票未上市也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上市公司乙向 A 提出與甲公司股份轉換之提案,A 乃透過管道先向部分股東收購其持股。當股份轉換之消息曝光後,許多投資人出高價向甲公司之員工購買股份,A 也順勢賣出部分持股。甲公司之股東 B 反對此一股份轉換之提案,適值甲公司之董監任期已屆滿,B 擬爭取經營權。A 得悉 B 逐漸取得多數股東支持,遂決定不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B 不滿股東會遲未召開,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發函甲公司限期命其改選董監,惟 A 皆置之不理。改選期限屆滿後 A 仍繼續主導公司之一切事務,其間適逢甲公司最大客戶丙公司派代表來臺商議未來三年之訂單,A 將丙公司之代表帶往 A 私下設立之五金零件公司丁,成功的使丙公司轉向丁公司下單。嗣後 B 發現公司最大客戶流失,於實踐法定程序後,就甲公司喪失訂單一事向 A 主張歸入權,A 則以其於主管機關所訂期限屆滿後已非公司之董事,故非歸入權行使之對象為抗辯。請附理由說明甲公司對 A 購買股份之行為得為何種主張?又上述 A 對歸入權之抗辯有無理由?(4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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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有兩個核心子爭點,須分別處理。第一,A事先收購股份並賣出獲利,是否構成內線交易或違反公司法義務?應注意甲公司雖公開發行但「未上市亦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不符證交法第157-1條要件,須回歸公司法第23條忠實義務探討。第二,A抗辯已非董事而免除歸入權,是否合理?須引述公司法第195條第2項董事當然解任規定,再援引民國101年1月剛增訂之公司法第8條第3項「實質董事」規定,論證A仍須負第209條競業禁止與歸入權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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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 核心爭點一:公開發行但未上市櫃、未興櫃之公司董事,利用重大消息買賣股份,是否適用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規定?若否,公司得否依公司法主張權利?
- 核心爭點二:董事因任期屆滿且經主管機關限期改選未果而當然解任後,仍實質控制公司業務,其所為之競業行為是否仍受公司法規範?A之抗辯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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