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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1年 [律師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涉嫌殺人被提起公訴。準備程序期日,甲未選任辯護人,審判長亦未指定辯護人為甲辯護,受命法官仍對到庭之人行準備程序。審判期日,公設辯護人到庭為甲辯護。調查證據時,檢察官聲請傳喚之證人乙到庭,檢察官為主詰問時為誘導詰問,公設辯護人及被告未聲明異議,審判長亦未依職權限制或禁止檢察官詰問。其後,審判長依職權傳喚之證人丙亦到庭,審判長訊以:「你當時看到被告站在何位置?」顯有誘導之嫌,但雙方當事人未聲明異議。最後,公設辯護人聲請傳喚之證人丁到庭,審判長對丁告知其先前於警詢及偵查中筆錄內之陳述,再訊問丁對該筆錄內容有無意見,但未讓公設辯護人及被告詰問,公設辯護人及被告亦未聲明異議。法院最後以證人乙、丙及丁之證言及其他證據,判處甲罪刑。試評論本件準備程序及判決採證之合法性。(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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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獨立大題,包含了四個刑事訴訟法的程序爭點,必須按題目給的事件順序逐一拆解評論:

  1. 準備程序未強制辯護:甲涉嫌殺人罪(強制辯護案件),準備程序是否受第31條限制?指出刑訴第273條第6項,準備程序無辯護人仍可進行,此部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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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涵蓋四個訴訟程序爭點:1. 強制辯護案件於準備程序之適用;2. 檢察官為誘導詰問且未異議之效力;3. 審判長職權傳喚與誘導訊問之適法性;4. 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權之採證合法性。應逐一評論。 【法條依據與學說實務見解及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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