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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6 題

📖 題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於甲電視公司申請換發營運許可時,因考量到其公司治理之外部性不足,遂於換照許可中附加附款,要求甲公司應於換照許可送達後一年內設置至少一名獨立董事。該附款之種類為何?
承上題,假設甲公司於一年經過後仍未履行設置獨立董事之附款。在現行法制上,通傳會應為如何之處置為妥適?
  • A 換照許可自動失效,通傳會可發函甲告知此事實,並要求其限期自行關閉電視台
  • B 撤銷換照許可,並要求甲限期關閉電視台
  • C 就附款為強制執行,促使附款內容之實現
  • D 附款自動失效,通傳會可對甲另為相同內容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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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許可已經發給民眾,但其中附帶了一個『要求民眾去做某事』的額外義務時,如果民眾沒做,為了維持行政目的並兼顧民眾的權益,法律應該優先選擇『讓整個許可直接消失』,還是『先用公權力督促他把那件事做完』?哪一種做法對民眾權利的侵害較小且更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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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處分「附款(administrative collateral clause)」的核心概念。本題的關鍵在於判斷該附款的本質:通傳會要求甲公司設置獨立董事,這是在授益處分(換照許可)之外,額外課予申請人特定的作為義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負擔(burden)」**。

負擔與條件的執行力差異

與「解除條件」不同,負擔的未履行並不會導致主處分(換照許可)自動失效,因此選項 (A)(D) 均非正確。當當事人未履行負擔時,行政機關雖然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規定「廢止(revoke)」該處分,但在追求行政目的(健全公司治理)與符合比例原則的考量下,先行透過《行政執行法》對該負擔進行強制執行(如處以怠金),是促使附款內容實現最妥適且直接的手段。這也是負擔與其他附款最大的區別:它具有獨立的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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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附款:負擔
💡 負擔不履行時主處分仍有效,應先強制執行或視情況廢止。
比較維度 負擔 (Burden) VS 條件 (Condition)
處分效力 處分立即生效 繫於未來事實成就
強制執行 可單獨強制執行 不可強制執行
不履行/成就 主處分仍有效 處分失效或不生效
機關權限 得廢止原處分 處分效力自動變更
💬負擔不影響主處分之效力存續,但具備執行力,屬對相對人的義務課予。
🧠 記憶技巧:負擔獨立可執行,效力不隨義務停;不理負擔可廢止,強制執行最先行。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負擔」與「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成就時處分「自動失效」;負擔不履行時處分「依然有效」,須由機關另行廢止或執行。
行政程序法第93條附款種類 行政處分之廢止 行政執行法 負擔與條件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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