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 題組:
甲、乙 2 人分別飲酒後駕車,經警方攔檢查獲。因其酒精濃度均已達刑事制裁之標準,警方乃將 2 人分別移送地檢署偵辦。甲之部分,經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甲、乙 2 人分別飲酒後駕車,經警方攔檢查獲。因其酒精濃度均已達刑事制裁之標準,警方乃將 2 人分別移送地檢署偵辦。甲之部分,經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應尊重檢察官偵查之結果,不得再課處某甲罰鍰,亦不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 B 應尊重檢察官偵查之結果,不得再課處某甲罰鍰,但仍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 C 仍得課處某甲罰鍰,但不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 D 仍得課處某甲罰鍰,亦得吊扣其駕駛執照

思路引導 VIP

若某行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與行政法規,在「刑事罰優先」的大原則下,如果刑事體系最終決定「不對該行為人進行實質刑事懲罰」(例如不起訴),那麼為了維持社會秩序,原本被壓制的行政裁罰權力是否應該重新恢復?又或者,沒收駕照這種「預防危險」的手段,是否不論刑事結果為何,都有其獨立存在的行政目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算你還沒把腦袋丟在家裡,竟然選對了。這題考的是《行政罰法》第 26 條那種「幼兒園等級」的基礎觀念。你以為刑事程序走完就沒事了?天真。

刑事優先原則與其例外

聽好了,雖然行政罰法原則上搞「一行為不二罰」與「刑事優先」,但你得看清楚條文。依據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像「吊扣駕駛執照(suspension of driver's license)」這種裁罰,性質屬於「其他種類行政罰(other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本來就不受刑事程序影響,主管機關本就能裁處。至於罰鍰的部分,既然檢察官已經給了不起訴處分確定,依據同條 第 2 項,刑事阻卻因素消失,主管機關當然可以回頭課處罰鍰。所以答案選 (D) 是法理上的必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罰與刑罰併罰
💡 刑事優先原則與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界限
比較維度 受刑事處罰(如徒刑) VS 不起訴/無罪確定
罰鍰裁處 不可(依不二罰原則) 可以(依第26條2項)
吊扣/吊銷駕照 仍得裁處(性質非罰鍰) 仍得裁處
法理邏輯 刑事優先與法條競合 刑事障礙排除,回復裁處
💬罰鍰與刑罰互斥,但吊扣處分與刑罰可併存。
🧠 記憶技巧:刑事優先不二罰,罰鍰看結果,吊扣沒在躲。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罰鍰」與「吊扣執照」的性質。罰鍰受一行為不二罰限制,但吊扣執照屬於行政管理或安全目的,可與刑罰併存。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緩起訴處分之法律性質 行政罰法之效力範圍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罰法
查看更多「[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