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1 題
就條約中的「保留條款」而言,1969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態度是:
- A 未規定
- B 不允許
- C 任何保留都允許
- D 視保留之內容而定
思路引導 VIP
假設多國正在簽署一份保護海洋生物的公約,若某國想加入但聲稱「拒絕保護鯨魚」,而這正是公約的核心。你認為國際法應採取「完全開放國家自主」還是「視該項聲明是否動搖公約根基」來決定其效力?法律應如何設定這道篩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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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根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19 條,國家在簽署、批准或加入條約時,原則上可以提出「保留」。然而,這並非毫無限制。法律的核心判準在於該保留是否與條約的**「目的及宗旨」相抵觸**(Object and Purpose Test)。因此,並非所有保留皆可行,須視其具體內容是否破壞了條約的核心契約精神而定。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能區分出「死背條文名稱」與「理解條約法精神」的學生。考生必須跨越「主權絕對論」的誤區,理解國際法如何在條約的完整性與普遍性之間取得動態平衡。
條約之保留
💡 條約保留原則上允許,但不得違反條約目的及宗旨。
| 比較維度 | 傳統全體一致原則 | VS | VCLT 目的宗旨原則 |
|---|---|---|---|
| 核心標準 | 需經所有締約國同意 | — | 不違背條約目的與宗旨 |
| 條約一體性 | 高度維持條約一致性 | — | 優先考量締約國廣泛性 |
| 反對之效果 | 一國反對則保留無效 | — | 反對者僅在兩國間排除 |
💬VCLT 採取較具彈性的制度,旨在鼓勵更多國家加入多邊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