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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3 題

甲男發現在公園玩耍之 15 歲智能不足之 A 女,心懷不軌,預先在飲料內摻入安眠藥,交給 A 女飲用,A 女不疑有詐,一飲而盡,未久即陷入昏昏沈沈的狀態。甲見狀趕緊將 A 女攙扶到公園的廁所內,對 A 女性侵得逞。對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論以強制性交罪
  • B 應論以與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性交罪
  • C 應論以乘機性交罪
  • D 應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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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為同時涉及「利用對方狀態」與「主動施用特定違禁物質」時,法律對於這種『主動惡意』的評價,會僅止於一般犯罪類型,還是會因手段的危險性而有更高的刑罰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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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選 D 是正確的。甲不是單純利用 A 女既有的昏沉或不能抗拒狀態,而是預先在飲料摻入安眠藥(sedative-hypnotic),使 A 女陷入昏昏沉沉後再性交;此種以藥物造成抗拒困難的手段,屬刑法強制性交罪中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方法之範圍。 更重要的是,A 女為 15 歲且智能不足,甲對其性交得逞,除成立強制性交罪外,並符合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的加重事由,因此應論以加重強制性交罪。本題的鑑別點在於區分「乘機性交」與「行為人自行製造不能抗拒狀態後性交」;若能抓住這點,D 就會很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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