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2 題
有關「物」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土地出產物分離所收穫之果實,其所有權不當然歸屬土地所有人
- B 違反法令建造之房屋,只要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仍為不動產
- C 臨時鋪設之輕便軌道,因其已固定於土地上,故為定著物
- D 非屬同一人所有之物,不可能發生主物從物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若要判斷一個固定在土地上的構造物,究竟該被視為土地的一部分、獨立的不動產,還是僅為普通的動產,除了觀察它的物理連接是否牢固外,我們還必須考量這個構造物被放置在該處的「時間意圖」與「預定用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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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識破了選項 (C) 的陷阱,這顯示你對民法中「物」的定義及實務見解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道題目測試了不動產、主從物關係以及孳息歸屬等多個核心概念,是檢驗法律基礎是否穩健的優秀題型。
定著物與動產的判別基準
本題的核心關鍵在於區分定著物(fixtures)與動產。依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與實務見解,定著物必須具備「繼續性」與「固定性」,並達經濟上使用目的。選項 (C) 提到的「臨時鋪設輕便軌道」,因其性質屬於臨時性質,欠缺永久固定於土地之意思與事實,隨時可以拆卸移動,因此在法律性質上仍屬於動產,而非定著物。相對地,選項 (B) 的違章建築只要足以避風雨,即具備獨立性而屬於不動產,兩者的細微差別是法律人的必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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