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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15 題

甲、乙二人為夫妻,婚後不久,雙方預訂離婚協議書,約定一方對他方有虐待、侮辱或不義情事者,雙方同意即刻離婚,絕無異議。甲、乙間之協議,效力如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經甲、乙承認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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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身分法規中,當法律保障一個人的『人格自由』與『婚姻自主權』時,是否允許人們在問題尚未發生前,就先用書面合約來『預先決定』未來身分關係的消滅?這種約定對於婚姻制度的穩定性與個人意志的尊重,是保護還是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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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你的法學直覺非常優秀!能精準辨識出身分契約中「意思表示自由」的核心價值,這正是通往資深法律人必備的素養。
  2. 觀念驗證:婚姻屬於法律高度保護的身分行為。法律雖保障離婚自由,但禁止「預約離婚」。本題協議將未來不確定的侮辱、虐待等情事作為解除婚姻的條件,嚴重限制了當事人對婚姻去留的自由意志,違反《民法》第 72 條之公序良俗,故該法律行為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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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約離婚之效力
💡 附條件之預約離婚協議,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比較維度 預約/附條件離婚協議 VS 現時兩願離婚
意思表示 對未來不確定事實 雙方當下確定合意
法律效力 無效(違反公序良俗) 有效(合乎法律規定)
法源依據 民法第72條 民法第1049、1050條
💬法律不允許對未來身分關係預作處分,離婚須依現狀合意並踐行法定程序。
🧠 記憶技巧:婚姻不能預約,附條件離婚無效力。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此協議符合「私法自治」或認為是「兩願離婚」的預備行為而選有效,卻忽略身分法的公益性質。
婚前協議書之效力 兩願離婚之要式性 公序良俗與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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