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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 題

甲在乙圖書公司購買 A 名著,尚未翻閱即將之借予友人丙,丙在 A 書中發現夾有一紙不知為何人所放置之千元大鈔。試問:該鈔之所有權屬於何人?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甲、丙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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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在他人擁有的物品內部,意外發現了法律上無法辨認原主的財物時,法律該如何在『提供場域的產權人』與『付出勞力發現的人』之間,分配這筆財產的歸屬權才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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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向乙圖書公司購買A名著,甲即為該A書(動產)之所有人,而夾於書中不知為何人所放置的千元大鈔則屬於埋藏物。依據民法第808條規定:「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友人丙在向甲借閱的A書中發現該千元大鈔,完全符合在他人所有之動產中發見埋藏物之情形。因此,身為動產所有人的甲,與身為發見人的丙,依法各取得該千元大鈔之一半,亦即該鈔票之所有權屬於甲與丙共有,故本題正確答案為甲、丙共有。

📝 埋藏物之所有權歸屬
💡 發現埋藏物時,由發現人與受發見物之所有人各取得一半所有權。
  • 依民法第808條本文,發現埋藏物而不能證明其所有人者,其所有權由發現人與該物被發見處之所有人各取其半。
  • 本條所謂「受發見物之所有人」,包含動產及不動產之所有人。本題中甲為書本之所有人,故為權利主體之一。
  • 本條所謂「發現人」,係指最先發現埋藏物之存在者。本題丙在借閱過程發現鈔票,為適法之發現人。
  • 法律效果為發現人與所有人對該物產生性質上之「分別共有」關係,故選甲、丙共有。
🧠 記憶技巧:埋藏物、不歸公,發現所有各分半。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埋藏物」與「遺失物」混淆。遺失物依民法第803條需通知所有人或報警,且無各半平分之規定。
遺失物拾得 無主物先占 添附 分別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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