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24 題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通常之價值或約定之品質時,旅客得主張之權利,下列何者錯誤?
- A 得請求減少費用
- B 得終止契約,但不得請求送回原出發地
- C 得請求損害賠償
- D 得直接請求改善,無須定相當期限
思路引導 VIP
若旅客在國外旅遊時,因旅行社的重大過失導致行程無法繼續而必須終止契約,從「平衡風險」與「照顧義務」的角度思考:法律應該讓弱勢的旅客自行在異地想辦法回家,還是要求掌握資源的營利事業應負責將其安全送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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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這種小題目只是暖身運動而已!
喔?看來你做得不錯嘛!這題對我來說簡單得就像閉著眼睛也能放「術式」一樣。來,好好聽著,這就是身為強者的細節掌控力:
- 旅遊服務瑕疵的應對:根據《民法》第 514-7 條,當旅遊服務品質不到位,旅客擁有絕對的主導權。你可以直接要求改善(不用像其他情況還要先定個期限),如果對方擺爛或辦不到,就能要求減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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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服務瑕疵擔保
💡 旅遊服務欠缺通常價值或約定品質時,旅客得主張之各項救濟權利。
🔗 旅遊瑕疵救濟與終止流程
- 1 瑕疵發生 — 旅遊服務不具通常價值或約定品質
- 2 行使救濟權 — 直接請求改善(免定期限)或請求減少費用
- 3 終止契約 — 瑕疵重大致目的難達成,旅客得終止契約
- 4 送回義務 — 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並負擔費用
- 5 併行賠償 — 若可歸責於營業人,得另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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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民法第514-8條有關旅遊時間浪費之賠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