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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1 題

債務人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於下列何種情況不生清償之效力?
  • A 經債權人承認
  • B 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債權
  • C 受領人係債權之準占有人,債務人知其非債權人
  • D 第三人受領清償後,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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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而承認『還錯人也算數』的情況時,通常是基於債務人被『看起來像債權人』的外表所誤導。請試著思考:如果債務人其實『心知肚明』對方並非真正的債權人,法律還有必要讓他免除債務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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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第 310 條關於「向第三人清償」的效力要件。原則上債務應向債權人清償,若向第三人清償,須符合特定例外方有效力。選項 (C) 涉及「債權之準占有人」,其效力建立在保護「權利外觀」與債務人的「善意」。若債務人**明知(惡意)**受領人無處分權,法律便無保護其交易安全之必要,故不生清償效力。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除了考驗對法條文字的熟悉度,更要求學生辨析「善意受託」與「權利外觀保護」的背後法理,是國考常見的細節陷阱題。
📝 向第三人清償之效力
💡 向第三人清償原則無效,僅在符合民法第310條例外要件時始生效力。
  • 依民法第310條第1、2款,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後取得債權,清償有效。
  • 依民法第310條第2款後段,清償人對債權準占有人清償,須以「善意」為限。
  • 依民法第310條第3款,於債權人因而受利益之限度內,清償亦生其效力。
  • 實務見解認為「債權準占有人」須有足使人信其為債權人之事實(如持有借據)。
🧠 記憶技巧:清償效力四口訣:債權人承認、受領人取權、債權人獲利、善意準占有。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對「債權準占有人」清償時,債務人必須為「善意」(不知其非債權人)才有效。
債權之準占有 不當得利之返還 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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