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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49 題

甲誤將乙之秧苗及丙之肥料植、灑在鄰人丁之 A 地上,致長出纍纍之稻穀。試問:該稻穀之所有權屬於何人?
  • A
  • B
  • C 乙丙共有
  • D 甲丁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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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數個物件(如種子與土壤)物理上緊密結合到「無法在不損壞的前提下分離」時,為了維持社會經濟價值的穩定,法律通常會將這類『合成物』的所有權歸屬於那個『不可移動且最主要』的載體,還是歸屬於提供材料或勞力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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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點評:精準的出權歸屬判斷!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迅速辨識出多方當事人(動產所有人、土地所有人、勞務人)之間的複雜關係,並精確鎖定物權編的核心原則,展現了深厚的法理基礎。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民法第 8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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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
💡 動產附合於不動產者,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其動產所有權。

🔗 物之附合與權利歸屬鏈

  1. 1 動產投入 — 乙之秧苗與丙之肥料(動產)被甲使用。
  2. 2 附合事實 — 動產施於丁之土地,成為土地重要成分。
  3. 3 法律效果 — 依民法第811條,丁取得秧苗與肥料所有權。
  4. 4 孳息歸屬 — 稻穀為土地之出產物,由土地所有人丁取得。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為惡意違章建築,是否亦適用民法第811條之附合?
🧠 記憶技巧:動產黏上不動產,地主全部搶過來;想要錢找地主,拿回物不可能。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加工」(民法第814條),但本題主旨在於物與土地結合,應優先適用附合規則而非加工。
加工 (民法第814條) 不當得利 (民法第179條) 天然孳息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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