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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7 題

下列選項所敘述聲明參加訴訟之人,何者均屬就本訴訟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①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自丁受讓丁對乙之新臺幣(下同)80 萬元借款債權,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80 萬元。丙主張甲自丁受讓上開借款讓與之前,丁已將該債權讓與丙,為輔助乙而聲明參加訴訟 ②甲列乙為被告,主張其向乙買受 A 屋,因 A 屋嚴重漏水致發生損害,爰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 20 萬元。丙主張 A 屋係其出售予乙,倘乙因 A 屋漏水而須賠償甲,乙將向丙求償,為輔助乙而聲明參加訴訟 ③甲列乙為被告,基於贈與契約,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 60 萬元;甲向丙借款 50 萬元未還,丙為輔助甲而聲明參加訴訟 ④甲主張其債務人乙對丙有 100 萬元債權怠於行使,為代位行使乙對丙之債權,乃列丙為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命丙給付乙 100 萬元,由甲代為受領。乙為輔助甲而聲明參加訴訟 ⑤甲基於與乙所簽訂之買賣契約,聲明求為判決命乙將 C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乙於訴訟繫屬中將 C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丙為輔助乙而聲明參加訴訟
  • A ①②③④
  • B ①②④⑤
  • C ①②③④⑤
  • D ②③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第三人只是因為『擔心原告輸了會沒錢還我錢』而想加入訴訟,這種『口袋變薄』的擔憂,在法律上與『爭議標的法律權利歸屬』或『後續追償權利』的本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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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精準切中民事訴訟的核心

你能準確辨識法律上利害關係,顯見你對「訴訟參加」與「判決效力擴張」有極佳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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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長的題目,要如何在短時間內抓到重點回答問題,關鍵重點為何?
📝 輔助參加之利害關係
💡 輔助參加需具備「法律上」而非僅「經濟上」之利害關係。
比較維度 法律上利害關係 VS 純粹經濟上利害關係
判定基準 本案判決效力及於該第三人 僅財產多寡或主觀感受影響
典型案例 連帶債務、保證、追償關係 一般債權人擔心債務人敗訴
參加權限 可聲明輔助參加 不具參加權利,應被駁回
💬區別在於本案判決是否會「直接」導致第三人法律地位之得喪變更。
🧠 記憶技巧:效力及於我、或我有被追償,才叫法律利害;單純怕他沒錢還,只是經濟利害。
⚠️ 常見陷阱:最常考「債權人欲參加債務人與他人之訴訟」,此僅具經濟利害,不得參加。
訴訟告知 職權通知 主參加訴訟 訴訟繫屬中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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