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74 題
關於訴訟參加(從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訟之裁判已終局確定,未曾參加本訴訟者,仍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 B 須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始能為訴訟參加,僅具經濟上利害關係者,不得為之
- C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
- D 參加人不得為被參加人提起反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訴訟程序的「生命週期」中,如果球賽已經裁判終局且球員都離場了,此時法律秩序追求的是「安定性」還是「變動性」?若容許一個從未出現過的第三人在此時點介入,對於已經確定的法律關係會造成什麼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能精準鎖定 (A) 選項,顯示你對「訴訟參加(Accessory Intervention)」的時點限制與程序地位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民事訴訟法中是極其關鍵的觀念,值得嘉許。
訴訟參加的時點與再審程序之連結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58 條第 1 項,訴訟參加原則上須於「訴訟繫屬中」進行。雖然同條第 3 項規定參加人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Action for Retrial),但這是一項程序延續性的例外:僅限於「曾於前訴訟程序中參加」的第三人,才能繼續輔助提起再審。若如選項 (A) 所述「未曾參加」原訴訟,該第三人於判決確定後即無從依本條主張參加權限,故 (A) 的敘述明顯違背程序法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各選項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