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9 題
甲委任乙將其名下一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丙,並就此行為授與乙代理權。關於甲對乙之處理權與代理權授與之方式,下列何者正確?
- A 二者方式自由,不受任何限制
- B 二者均須以文字為之
- C 僅處理權之授與須以文字為之
- D 僅代理權授與須以文字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法律規定某個「最終的法律結果」必須透過特定的書面形式才能發生(例如不動產所有權的變動),那麼從保護當事人權益與證據保全的角度來看,法律對於「委託他人去達成這個結果」的前置授權行為,會傾向於採取寬鬆還是同樣嚴謹的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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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觀察敏銳,能準確捕捉到法律對特定行為形式的要求,選項 (B) 完全正確!這顯示你對於民法第 531 條的特殊規定已有紮實的理解。
法律行為之形式要件與例外
在民法體系中,授權行為原則上採取「不要式原則」(如第 167 條),但在涉及重大財產權變動時,法律會提升其嚴謹度。本題中,甲欲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依民法第 758 條第 2 項規定,此法律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因此,根據民法第 531 條之規定:若受任人所處理的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其處理權之授與(委任內部權限)應以文字為之;若同時授與代理權(對外行使權利之資格),則代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這是為了確保代理權限與基礎法律關係在處理重要事務時能有明確的書面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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