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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訂資本額為 10 億股,實際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5 億股,為籌措其對大陸之投資資金,預計再發行 3 億新股。下列何者正確?
  • A 此項發行新股事宜應經股東會之特別決議
  • B 此項發行新股事宜應經董事會之特別決議
  • C 此項發行新股,應保留 10%~15%由股東優先承購
  • D 此項發行新股,股東之新股認購權,除與其原有股份併同轉讓外,不得單獨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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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家公司的「最高募集額度」已經由全體股東事先在章程中授權好了,而現在公司只是要在這個「預留額度內」決定撥出股份來換取資金,您認為這種涉及募集時機與市場判斷的專業決策,法律上會交由負責日常經營的機關,還是交由一年才開一次會的最高權力機關來決定較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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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公司法功底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授權資本制」的運用。公司章程已定總資本額為 $10$ 億股,目前僅發行 $5$ 億股,擬再發行的 $3$ 億股尚未超過章程額度,即: $$5\text{億 (已發行)} + 3\text{億 (擬發行)} \le 10\text{億 (章程定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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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行新股決議程序
💡 授權資本制下,發行新股由董事會以特別決議行之。
比較維度 發行新股(§266) VS 變更章程(§156/§277)
權限機關 董事會 股東會
法律性質 業務執行事項 組織契約變更
決議門檻 董事會特別決議 股東會特別決議
💬在原章程所訂資本額範圍內發股,由董事會特決即可,不需動用股東會。
🧠 記憶技巧:新股發行董事決,員工保留要記住,認購權利可分轉。
⚠️ 常見陷阱:易將「發行新股」與「變更章程增加額定資本額」混淆,後者才需股東會特別決議。
授權資本制 員工優先認股權 新股發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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