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6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從未公開發行股票,該公司訂於 6 月 10 日(非假日)召開股東常會,股東甲因當日預定赴外地出差,遂隨手抽取影印用白紙一張,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乙,出席股東會,並於 6 月 4 日將該委託書送達 A 公司。甲於 6 月 8 日下班後,臨時接獲取消出差之通知,立即打電話至 A 公司語音信箱留言,表示撤銷前揭委託,並於 6 月 10 日親自出席 A 公司之股東常會。試問本次股東常會 A 公司應以何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A 甲,因甲使用非 A 公司印發之委託書,其授權無效
- B 甲,因甲之委託書並未於期限內送達 A 公司
- C 乙,因甲未以書面向 A 公司撤銷委託
- D 乙,因依法不得向 A 公司撤銷委託
思路引導 VIP
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與公司查核的便利,當法律針對某種權利行使的「變更」或「撤回」訂有特定的媒介要求(如紀錄載體)時,若股東僅以口頭或非正式方式傳達意旨,法律是否會賦予其改變既有授權關係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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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公司法》第 177 條第 4 項之規定。股東欲撤銷委託書時,必須於股東會開會 2 日前,以「書面」向公司辦理撤銷。甲雖然在期限前通知,但採用的方式是「語音留言」,不具備法律規定的要式性(書面),故不生撤銷效力。即便甲親自出席,若未踐行書面撤銷程序,仍應以受託人乙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考生常誤以為「本人出席」具備最高優先權,或忽略了撤銷委託必須具備特定「法定形式」。此題能有效鑑別出是否精確掌握法律行為之程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