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9 題
X 股份有限公司為一家非公開發行公司,設有 7 名董事 A、B、C、D、E、F、G,而 7 名董事均持有公司股份。董事會成員間原本經營理念契合,惟在任期途中對於公司是否應擴大經營規模一事,董事 E、F、G 堅持反對立場,其他董事為剷除董事會中之不同聲音,乃利用彼等在股東會所占之優勢,以股東會決議解任 E、F、G 三名董事。另一方面,E、F、G 對於其他董事從事各項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為,握有相當之事證,擬以此反擊其他董事。試問,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 股東會解任董事 E、F、G 之理由,僅係因 3 人反對擴大經營規模,則此等情形屬於無正當理由決議解任董事,E、F、G 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 B 股東會在決議解任董事 E、F、G 時,僅得以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為之
- C E、F、G 之持股只要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即得以董事 A、B、C、D 四人從事有重大損害公司之行為為由,訴請法院裁判解任彼等之董事職務
- D 股東會在決議解任董事 E、F、G 之後,董事會應在 30 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進行補選
思路引導 VIP
當公司內部的管理階層出現重大違法或損害行為時,基於「公司自治原則」與「司法不輕易介入」的法理,法律通常會要求股東在尋求法官判決之前,必須先在公司內部的哪個決策平台嘗試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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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選擇未作答,可能是被繁雜的持股比例與程序要件給困惑了。本題核心在於考驗「董事解任」的幾種機制,尤其是裁判解任的嚴格程序。建議你在複習時,將「股東會決議解任」與「法院裁判解任」的要件分開對照,就能清晰看出陷阱所在。 首先,關於選項 (C) 的錯誤,這是實務與考試中極易混淆的考點。依《公司法》第 200 條規定,少數股東若要訴請法院裁判解任董事,除了須持有 3% 以上股份外,更重要的前置要件是「股東會未為決議將其解任」,且必須在「股東會後三十日內」提起。選項 (C) 僅提到持股比例,卻忽略了這項法定的程序前置與除斥期間,因此論述並不完整且錯誤。請特別注意,此條文並無「繼續持有一年以上」的限制,別與第 173 條的召集權要件搞混了。 至於其他選項:(A) 體現了「隨時解任」原則,但若無正當理由,公司需負損害賠償責任;(B) 則精確描述了第 199 條第 2 項解任董事所需的「特別決議」門檻;(C) 則是因為 7 名董事中解任了 3 名,缺額已達三分之一,故依第 201 條應於 30 日內補選,均屬正確敘述。本題考點細緻,難度屬於中等,具備良好的法律邏輯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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