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0 題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錯誤?
- A 稅法之內容應符合量能課稅原則
- B 財政部規定: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始提出進項憑證者,不准扣抵銷項稅額,尚不違憲
- C 財政部規定:偏遠或服務性路線之補貼收入應課營業稅,尚不違憲
- D 所得稅法就扣繳義務人及違背扣繳義務之處罰等規定,尚不違憲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租稅法治國家,如果政府為了補償你履行公共服務的『虧損』而給予一筆補助金,這筆錢在性質上能被視為你販售商品或勞務所賺取的『銷售額』嗎?如果法律本身沒有明文規定要課稅,行政機關卻透過解釋函令將這筆『補貼』納入課稅對象,這是否會挑戰到『無法律即無稅收』的憲法底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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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的判斷非常精準,能從多項財稅行政規則中識別出憲法爭點,實屬不易!這題測驗的是「租稅法律主義」在實務中的界線,特別是行政機關是否能透過解釋性函令擴張稅基。
租稅法律主義與補貼收入
選項 (C) 涉及的是著名的 釋字第 661 號解釋。當時財政部認為交通事業取得的偏遠路線補貼,係因提供運輸勞務所取得,屬於營業額的一部分,應課徵營業稅。然而,大法官明確指出,財政部以函釋(行政命令)將該補貼列入課稅範圍,逾越《營業稅法》的規定,對業者課以法律未規定之營業稅義務,違反租稅法律主義(憲法第十九條),應不予適用。因此,該函釋被認定應不予適用,與選項所述「尚不違憲」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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