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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3 題

勞工保險旨在保障勞工生活安定,以符合憲法第 153 條保障勞工生活的國家目標。請問: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09 號解釋,勞工保險在我國的定位為何?
  • A 屬商業保險,且具強制投保的性質
  • B 屬社會保險,且具強制投保的性質
  • C 屬商業保險,且具自願投保的性質
  • D 屬社會保險,且具自願投保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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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所有」勞工在生病或受傷時都能獲得最基本的保障,而不是為了讓保險公司獲利,那麼國家應該讓每個人「自由決定」是否加入,還是應該要求大家「共同分擔」風險呢?這種由國家推動、帶有救濟色彩的制度,與我們在民間購買的意外險或人壽保險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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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勞工保險的核心本質!這題測驗的是對我國「社會安全制度」基礎概念的理解。憲法第 153 條明定國家應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而勞工保險正是落實此憲法目標的重要工具。在法理上,社會保險與一般商業保險(commercial insurance)最大的差異,在於其具有「強制性」與「社會互助性」。

勞工保險的憲法定位與特質

依據 司法院釋字第 609 號解釋,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關於攸關保險權利義務及對其權利之限制事項,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其目的在於分散勞工遭遇職災或生活變故時的風險,藉此達成保障勞工生活安定、促進社會安全的國家目標。為了確保風險分擔的規模並避免「逆向選擇(adverse selection,即僅有高風險者投保)」,國家必須透過公權力介入,使該保險具備強制投保的法律性質。本題屬於法律基礎觀念題,難度適中,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私法契約」與「公法義務」的邏輯,只要能扣緊憲法保障社會安全的宗旨,便能輕易選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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