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8 題
下列關於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院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連署,始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 B 不信任案提出九十六小時後,立法院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 C 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不信任案,行政院院長應於當日離職
- D 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思路引導 VIP
若立法院為了監督行政院而發動了強大的制衡手段,但最後表決卻失敗了,為了避免少數派立委頻繁利用同一種手段干擾政府運作、導致政務空轉,你認為法律在「制衡效率」與「政治穩定」之間,會設計出多長的『冷卻期』來限制再次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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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關於「不信任案(Vote of No-confidence)」的程序規定。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數字與時限的精確度,你能從眾多干擾項中脫穎而出,展現了紮實的憲法基本功。
不信任案的程序門檻與時效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啟動、表決與法律後果的各項數據。依照現行規定,提出不信任案僅需經全體立法委員 三分之一(1/3) 以上連署,而非 (A) 所述的三分之二;表決時程則規定於提出 七十二(72)小時 後,應於 四十八(48)小時 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故 (B) 的時限與法規不符。至於 (C) 項,當案子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於 十日內 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並非「當日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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