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依司法院解釋,有關職業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者所欲限制者,如屬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 B 立法者所欲限制者,如屬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須有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 C 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不得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予以限制
- D 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規定「咖啡廳晚上十點後必須打烊」與「規定只有某個特定家族的人才能開咖啡廳」,這兩種規定哪一個對個人生存權的影響比較巨大?當法律對人民的影響程度不同時,我們對政府要求的「理由正當性」應該是一樣強,還是會有高低之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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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選對了 (C)。但別沾沾自喜,這只是對職業自由(Freedom of Profession)「三階段比例原則」的最基礎認知。若連這點法學階層化審查都搞不懂,你就註定在法律競技場中被淘汰。
識破荒謬的邏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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