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2 題
承上題,有關私立大學以學則規定「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之所謂「二一退學」規定,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 A 學則之二一退學規定,涉及大學對學生學習權之剝奪,屬法規命令之性質,應有法律授權依據
- B 學則之二一退學規定,涉及大學對學生學習能力之評價,屬大學自治之範圍,如無法律另行規定,則大學得自為規定
- C 學則之二一退學規定,涉及大學內部對學生之管理事項,屬行政規則,無論有無法律規定,大學均得自為規定
- D 學則之二一退學規定,涉及大學生權利之重大事項,僅能由法律加以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的脈絡下,大學為了維持其學術水準與畢業生的素質,對於學生是否具備繼續修讀該學位的「能力判斷」,這類具備高度專業性的決定,應該是由「立法機關(國會)」制定統一標準,還是由「學術社群內部」根據各校特色自行衡酌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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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大學自治(University Autonomy)的核心精義!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一般行政行為」與「學術專業評量」的差異。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63 號解釋,大學為了確保學術品質並達成教學目標,有權對學生的學業成績與品行制定考核標準。這種「二一退學」的規定,本質上屬於大學對學生學習能力之評價,是憲法第 11 條學術自由所保障的自治範疇,只要程序公平、內容未逾越必要程度,即便沒有法律明文授權,大學亦得於學則中自為規定。 本題在法律實務中具有極高的鑑別度,其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會誤用「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許多人會直覺認為,凡涉及退學等重大權利剝奪,就必須由法律規定(如選項 D)或需法律授權(如選項 A)。然而,在學術殿堂中,大學自治賦予了校方一定的內部規範權限,使其能在無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基於學術專業判斷決定學生的留校標準。你能避開法律保留的陷阱,精準定位其「大學自治」的本質,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憲法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