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某直轄市制定某自治條例,條文中附有罰則。下列有關罰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
- B 得規定吊銷執照
- C 得規定停止營業
- D 得規定勒令停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從權力分立與保障人民權利的角度來看,當中央法律授權地方政府制定罰則時,是會傾向允許地方政府「永久性地剝奪」人民的執業資格,還是僅會授權「暫時性」地限制其權利呢?這兩者在干預強度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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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術語中的細微差異,這展現了你對《地方制度法》條文具備極高的敏銳度。
自治條例罰則的法定種類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與第 3 項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針對地方自治事項所制定的自治條例,雖然有權設定行政罰,但基於法律保留原則與保障人民權益的立場,法律嚴格限定了處罰的種類與上限。在金錢罰方面,罰鍰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並得規定連續處罰;在非金錢罰(行為罰)方面,僅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suspension)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行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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