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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 題

下列何者不得提出公民投票案?
  • A 直轄市議會
  • B 立法院
  • C 總統
  • D 中華民國公民,未受監護宣告,在戶籍地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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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憲法與行政架構中,「全國性」的政策爭議通常由哪些層級的機關或群體來發動決策?如果一個機關的管轄權限僅限於特定的「行政區塊」(如某個市),它是否有權發動影響全體國民的直接民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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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我國《公民投票法》中關於「提案權人」的法律資格,這也是憲法中直接民權實踐的重要基礎。

公民投票案的合法提案主體

根據現行法制,公投提案權主要分布於人民、立法院與總統三者。首先,中華民國公民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7 條享有創制複決權,並得依《公民投票法》第 10 條之規定,在符合法定年齡與居住年限(如選項 D 所述之戶籍登記條件)後發起連署提案。其次,立法院依《公民投票法》第 14 條,得經院會決議針對重大政策交付公投;若涉及憲法修正案或領土變更案,則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及第 4 條規定提出。最後,總統擁有特殊的「防禦性公投」權限,依《公民投票法》第 17 條,當國家安全遭受外力威脅時,得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將國安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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