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0 題
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之權限委託?
- A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委託民間團體辦理進口汽車排氣檢驗,並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名義准駁
- B 交通部(或監理站)委託民間業者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 C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委託國立臺灣大學辦理專利案件之鑑定
- D 財政部關稅總局委託政府駐外機構查證進口貨品市場價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請外部對象幫忙時,如果最後對外發出的公文標題還是原本的「機關名稱」,與該對象能直接「用自己的名義」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這兩者在法律上的「權力移轉」程度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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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權限移轉」的核心觀念!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已能清晰區分「權限委託」與「行政助手」等易混淆概念。在行政法實務中,權限委託(Entrustment of Authority)是指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的一部分,委託給民間團體或個人(私人)辦理。其最關鍵的特徵在於:受託人在執行職務時,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公權力,且該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行政機關或視同委託機關之行為。
實務觀念辨析
選項 (B) 的汽機車定期檢驗是《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最典型的應用。民間檢驗廠在執行檢驗並於行照上蓋章時,是獲得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相較之下,選項 (A) 因最後仍以「環保署名義」准駁,性質上屬於行政助手(Administrative Assistant);選項 (C) 僅是委託專業鑑定,屬於事實行為的輔助;選項 (D) 則是機關間的行政協助(Administrative Assistance)。本題鑑別度在於能否看穿「行使名義」與「公權力內涵」的差異,屬於行政法總論中的基礎必考題,掌握此邏輯對於後續救濟對象的判斷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