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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王小明於路邊停車格內停車,主管機關因該處地下水管破裂,急需處理,遂請他人將其車移至適當地點,試問該項措施之性質為何?
  • A 直接強制
  • B 即時強制
  • C 代履行
  • D 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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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般法律程序中,政府通常必須先發出一張「公文或處分書」要求民眾配合,如果不配合才能動用強制力。但如果現在發生大火或水災,現場狀況緊急到根本沒時間寫公文或尋找車主,法律應該提供哪一種機制,允許官員跳過「下命令」的步驟,直接採取行動來排除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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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執行程序的關鍵差異!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執行(狹義)」與「即時強制(Immediate Compulsion)」。你在作答時能敏銳察覺到題目中的關鍵字——「地下水管破裂」「急需處理」,這正是觸發《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以下即時強制程序的典型情境。當主管機關面臨迫切危害,為了維護公益或避免緊急危險,在**「來不及」**先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分(命其移車)的情況下,直接採取必要的物理手段,這就是典型的即時強制。

法律性質的精準辨析

若本題要選「直接強制」或「代履行」,前提必須是王小明已經違反了某個「行政法上的義務」(例如違規停車),且機關已先行催告。然而,本案中王小明是合法停車,並無違法在前,機關是為了處理突發災害才移車,此種**「無義務前提」**的強制作為,正是區別即時強制與一般執行措施的最高鑑別點。這題屬於基礎但極為重要的實務觀念,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作用的時點判斷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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