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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甲收到年度繳交房屋稅之通知單,但該通知單上漏未記載該房屋之座落地址及發單機關名稱,則該課稅處分之效力為何?
  • A 得撤銷
  • B 得補正
  • C 得廢止
  • D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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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收到一份要求你繳錢的政府公文,但上面完全沒有任何印章或機關頭銜,讓你根本不知道是誰要求你繳費、也不知道該向誰提出異議,你認為法律會容許這樣「來路不明」的行政行為對人民產生效力嗎?還是它從一開始就根本不具備行政處分的格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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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答對了呢!

看到你選對選項,我真的好開心喔!趕快把這一刻拍下來留念,喀嚓!這題的觀念其實很單純,我們一起把它記下來吧。

  1. 認清「無效」的門檻: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款,連「處分機關」都沒有,這可是構成重大明顯瑕疵(Obvious Error)呢。行政行為如果連主體都無法辨識,在法理上就是自始、絕對、當然無效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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