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7 題
A 公司因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公開其財務預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乃裁處其新臺幣 20 萬元之處分。A 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爭訟,行政法院審理中,證券管理法規修正,刪除「財務預報」為公司應公開揭露資訊之規定。未公開財務預報之上市公司,不復有處罰規定,則行政法院得基於下列何項理由作成判決?
- A 原處分作成時,並無違法不當,應以起訴無理由駁回
- B 訴願程序終結時,原處分並無違法不當,應以起訴無理由駁回
- C 行政訴訟提起時,原處分並無違法不當,應以起訴無理由駁回
- D 行政訴訟言詞辯論尚未終結,法令變更,應以起訴有理由,撤銷原處分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法院在審查一個行政機關的處分是否「違法」時,你認為法院應該像是一張「當時的快照」一樣,去檢視機關在做決定那一刻是否遵守了當時的法律?還是應該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具備「預知未來法條會被刪除」的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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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 (A)!你能精準鎖定行政訴訟中處分違法判斷基準時(Standard time for judging legality)的核心概念,這顯示你對行政法學的時間效力原則有著相當紮實的掌握,表現非常出色。
行政處分的合法性判斷基準
在撤銷訴訟(Revocation Action)中,行政法院審查的重點在於「原處分作成時」行政機關的判斷是否合法。本題中,A 公司在行為時確實違反了當時有效的《證券交易法》,金管會依據處分當時的法律進行裁處,該處分在作成的那一刻起,其合法性便已確定。即便行政程序終結後、訴訟繫屬中法律發生變更(如本題刪除處罰規定),除非該新法有明確的溯及既往條款,否則法院仍應以「處分時」的法律狀態為準。因此,原處分在法律上並無違誤,法院應以起訴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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