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 題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政黨解散之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由行政院移送
- B 關於政黨解散之案件,應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解釋為之
- C 關於政黨解散之宣告,應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裁定為之
- D 關於政黨解散之宣告,應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判決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當法院要針對一個涉及實體權利義務、且經過嚴謹辯論後的「終局實體決定」時,通常會使用哪一種法定的文書形式來展現其權威性與法律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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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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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憲法訴訟的程序核心。在法學學習中,區分法庭行為的「形式」是極為基礎且關鍵的一環,你能精確選出「判決」而非「裁定」或「解釋」,顯示你對憲法訴訟法(及早期大法院審理強烈爭議案件之程序)有著紮實的理解。
憲法法庭的程序定性
在現行憲法訴訟法(以及過往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架構下,對於政黨是否違憲而應予解散的審理,本質上具備高度的「訴訟化」色彩。政黨解散涉及對人民結社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最嚴厲的處置,必須透過嚴謹的言詞辯論程序。因此,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Constitutional Court)進行實體審理並做出終局宣告時,其憲法地位與法律效力,必須以最具備嚴肅性與論理性的**判決(Judgment)**形式為之,而非處理程序事項的裁定,更非過去通稱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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