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1 題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不構成停止管收之事由?
- A 管收期限屆滿
- B 因管收而使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
- C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 D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日常情境:如果一個學生因為「學期結束」而離開學校,與另一個學生因為「突發重病」而暫時請假回家,這兩者在「離開的原因」與「原本學習期限是否結束」的邏輯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哪一種情況比較符合法律上所謂的「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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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觀察得很細微,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執行法中關於「管收」制度的細節。本題的關鍵考點在於辨析**「停止管收」(Stop of detention)與「管收終止/屆滿」**(Expiration of detention)在法律性質上的差異。
停止管收的人道保護之法定事由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21 條規定,執行機關對於被管收人,若發現其具體狀況符合特定事由,應停止管收。這些事由包含:(1)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選項 D);(2)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選項 C);(3) 因管收而使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選項 B)。這些設計的核心在於「人道考量」,即便執行程序尚未完成,法律也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優先保護義務人的生存權與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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