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2 題
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行政機關得分別裁處罰鍰?
- A 甲變更建築物使用用途,未經許可放置電子遊戲機供他人使用,違反建築法及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
- B 乙公司申報 99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漏報稅款,且其負責人未依法扣繳稅款,違反所得稅法規定
- C 乙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稅,違反稅捐稽徵法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
- D 甲未經核准擅自於河川採取土石,違反刑法竊盜公有財產及水利法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情況涉及多種法律違規,我們該如何界定這是一個『單一的行為』,還是『兩個獨立的決定與舉動』?進一步來說,如果違規的義務人分別是『公司本身』與『具體的個人』,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否還能被視為同一個行為人的單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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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應用,以及如何辨識行政法上的「一行為」與「數行為」。在實務上,判斷應否併罰的關鍵,在於觀察受規範的主體是否相同,以及該行為是否本於不同的法律義務而獨立存在。
行為個數與處罰主體的辨析
選項 (B)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乙公司」申報營所稅漏報,與「負責人」作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這在法律上屬於兩個不同的主體,且違反的是兩種獨立的公法上義務。既然義務主體不同、行為本質各異,自然不適用《行政罰法》第 24 條的「一行為從一重處罰」,而應分別裁處。相較之下,選項 (A) 與 (C) 在實務見解(如釋字第 503 號)中,多被視為「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規,僅能從一重處處罰;而選項 (D) 則涉及《行政罰法》第 26 條的**「刑罰優先原則」**,在刑事程序處理中,行政機關原則上不得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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