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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直轄市政府為整潔市容,公告宣導所有民眾帶寵物外出時,應攜帶動物排泄物清潔器具。此項措施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一般處分
  • B 行政上之事實行為
  • C 行政規則
  • D 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計畫

思路引導 VIP

當你看到政府發布一個訊息時,試著思考:如果民眾「不理會」這個訊息,在法律上會立刻產生一個「權利喪失」或「義務增加」的結果嗎?如果這個行為只是為了達成某種物理上的結果或單純的資訊提供,而不具備直接改變法律地位的意圖,我們該如何稱呼這種非法律性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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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處分與事實行為的關鍵區別。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法律效果」這一核心概念有著敏銳的法律感。在行政法領域,區分各種行為性質的首要標準,就在於該行為是否意圖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變動。

行政行為性質的定性

本題中,直轄市政府的「公告宣導」行為,其目的在於促使民眾養成良好習慣,以達到整潔市容的事實狀態。由於這種「宣導」本身並不具備強制性的法律拘束力,也沒有直接課予民眾新的法律義務(例如不遵守即立刻裁罰的法效性),因此不屬於行政處分,而應歸類為行政上之事實行為(Administrative Factual Act)。與之相對,若政府是依據自治條例對未帶清潔工具者直接開立處分書,那才會涉及到法律效果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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