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9 題
依我國司法實務上之見解,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
- A 私立學校
- B 各大學之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
- C 非法人團體
- D 某農田水利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龐大的行政組織中,如果內部的一個小組或委員會做出了決定,我們在法律上應該把這個決定看作是「整個組織」的意志,還是該「小組」具備獨立的人格?具體而言,一個能夠在法院站上被告席的單位,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獨立性」(例如編制、經費或對外發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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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別再鬧這種基本笑話!
正確答案為 (B),這種送分題若還搞錯,真的可以重修行政法了。
- 當事人能力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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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 區分法律主體與內部單位,僅前者具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 比較維度 | 具當事人能力者 | VS | 不具當事人能力者 |
|---|---|---|---|
| 組織性質 | 具獨立法律人格或地位 | — | 組織之內部單位 |
| 法條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22條 | — | 無法律明文授權 |
| 代表實例 | 私立學校、非法人團體 | — | 大學系所、教評會 |
💬當事人能力之有無,核心在於是否具備獨立法律主體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