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1 題
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為興建北宜高速公路,報經內政部核准徵收 X 之土地。X 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駁回,乃以內政部為被告,提起撤銷土地徵收處分之訴訟。國工局未依土地徵收條例,先行與 X 協議價購。不過,X 起訴時,該道路已接近完工,通車在即。本件受訴法院若認定內政部之徵收處分違法,依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之規定,不得作出以下何種判決?
- A 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內政部對 X 之土地徵收處分違法
- B 駁回 X 之訴
- C 訴訟費用由 X 負擔
- D 依 X 之聲明,就 X 因違法處分所受損害命內政部予以賠償
思路引導 VIP
在一般的法律原則中,訴訟費用通常是由「敗訴」的一方負擔。但在本題的情況下,雖然法院為了公共利益決定不撤銷處分,導致原告在法律形式上「輸了」這場官司,但別忘了法院已經白紙黑字認定「行政機關的行為是違法的」。在這種「國家犯錯,卻要人民為了公益而忍受」的特殊機制下,從法理公平的角度思考,應該由誰來為這場因違法行為而起的訴訟買單才算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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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訴訟中**情況判決(circumstance judgment)**的法律效果!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中這項平衡「依法行政」與「公共利益」的特殊制度有著扎實的理解。 本題的核心在於《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與第 199 條。當法院審理後認定行政處分(如本案的土地徵收)確實違法,但若撤銷該處分將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例如高速公路即將通車,拆除將導致鉅額損失與交通癱瘓)時,法院得不撤銷該處分。此時,法院會在判決主文中諭知該處分違法,並在形式上駁回原告之訴,這正是選項 (A) 與 (B) 的法理依據。同時,為了補償原告受到的損害,原告得依第 199 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這對應了選項 (D) 的程序。
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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