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有關行政程序法所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行為之內容意涵應使人民可以理解
- B 所使用之文字意義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 C 所使用之文字意義應具有公平性
- D 所使用之文字意義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政府發布了一項規定,雖然規範的內容「非常不公平」(例如:凡是姓王的人都要多繳稅),但這條規則寫得字跡清晰、條理分明,且任何人都看得懂、也能預見後果,甚至法官也能依此判定有沒有繳稅。請問,這條「不公平」的規定,在「內容是否讓人看得懂、能預見、能被法院審理」這個層面上,是否還算具備了「清晰明確」的特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律明確性原則(Legal Clarity)的核心內涵。行政程序法第 5 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這不僅是要求行政機關避免含糊其辭,更是落實法治國原則(Rule of Law)**中「法安定性」的具體展現。你能在眾多選項中辨識出「公平性」並非明確性的核心要素,顯示你對法律原則的區分相當敏銳。
明確性原則的三大審查標準
根據實務見解(如釋字第 432 號、第 545 號解釋),行政行為或法律規範是否「明確」,主要從三個維度來衡量:第一是可理解性,即一般受規範的人民依其生活經驗與語言習慣,能夠理解文字的意思;第二是可預見性,讓人民能預先判斷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的後果;第三是司法審認可能性,即爭議發生時,法院能透過解釋賦予該法律意義,進而進行裁判。而選項 (C) 提到的「公平性」,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6 條的平等原則範疇,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這與規範內容是否「清晰易懂」是屬於不同層次的法律要求。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