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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6 題

有關條約之批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條約必須經締約國批准始能發生國際法上之效力
  • B 條約不須經締約國批准便能發生國際法上之效力
  • C 條約是否需要批准取決於全體締約國之決定
  • D 雙邊條約如雙方已批准該條約而在互換批准書之前該條約便已發生國際法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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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兩個獨立的主權國家想要共同制定一套合作規則,在沒有一個超越國家的「世界政府」強制規定的前提下,這兩國應該「如何證明」自己真的願意受這些規則拘束?這種證明的形式(是口頭答應、簽個名字,還是要回去報備後再正式回覆),應該是由誰來決定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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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國際法中關於「表達受條約拘束之同意」的核心邏輯。這題的關鍵在於破除「所有條約都必須經過批准」的迷思,理解國際義務的發生是建立在國家主權意志之上。

締約國意願與條約效力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CLT)第 14 條的規定,條約是否需要經由批准(ratification)程序始能生效,並非國際法的強制性普世規範,而是取決於締約國之間的協議。若條約明文規定、或談判代表於簽署時另有約定,則批准為必要;反之,若是所謂的「簡式條約」(agreements in simplified form),往往在簽署後即發生效力。至於選項 (D) 提到的雙邊條約,原則上須於「互換批准書」之後才正式對外發生效力,而非單方完成內部批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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