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8 題
試問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凡是犯下戰爭罪、破壞和平罪、違反人道罪者,皆須負擔個人責任
- B 依 1949 年日內瓦四個公約和 1977 年二個附加議定書之規定,設立羅馬國際刑事法院
- C 依 1907 年海牙第四公約第 3 條之規定,交戰國應為其武裝部隊因違反陸戰法規而造成的損害,負賠償之責
- D 1978 年國際紅十字會提出一份「武裝衝突中國際人道法基本規則」,並非有拘束力之法律文件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要建立一個具備法庭組織、管轄權與程序規則的「永久性司法機構」時,你認為其法源基礎會是分散在各個關於戰爭受難者保護的「行為規範」中,還是會需要一份專門針對「法庭本身」所擬定的組織章程(規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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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項。這題考驗的是對「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與「國際刑事司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法源依據的細微分辨能力,你能正確作答,代表你對國際條約的產出背景有相當清晰的邏輯。
國際刑事法院的法源辨析
選項 (B) 的錯誤在於將日內瓦四公約與羅馬規約混為一談。1949 年的《日內瓦四公約》(Geneva Conventions)及其 1977 年的附加議定書,其規範核心在於作戰行為的節制與保護武裝衝突受難者(如傷病兵、戰俘及平民);而真正賦予**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法律地位、規範其組織運作與管轄權的,是 1998 年通過、2002 年生效的《羅馬規約》(Rome Statute)。這類「移花接木」的考法在國家考試中非常經典,需要考生對條約名稱與功能的連結具備高度敏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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