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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9 題

有關國際法主體之陳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當代國際法發展之結果,所有國家均接受個人已成為國際法主體
  • B 國家是國際法之唯一主體,唯有國家始擁有完整之國際法人格
  • C 國際組織做為國際法主體,其得享有之權利與義務,主要繫於習慣國際法之規定
  • D 當代國際社會成員對於教廷為國家並無太大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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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要判斷一個「並非國家」的實體(例如某個國際功能性機構)在法律上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你認為我們應該先去查閱該實體的『創設條約與規約』,還是去觀察各國之間長期以來『約定俗成的習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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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國際法主體的多元性有很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國家」與「非國家主體」的權利來源與地位。雖然傳統威斯特伐利亞體系(Westphalian system)以國家為唯一主體,但現代國際法早已承認主權國家以外的實體亦具備國際法人格。選項 (D) 指出的教廷(Holy See),在國際法上具有獨特且悠久的地位,其作為國際法主體並擁有外交使節權與條約締結權,在當代國際實務中確實鮮有爭議。 從錯誤選項的設計來看,本題展現了不錯的鑑別度:選項 (A) 與 (B) 的論述過於武斷,雖然個人的國際地位在提升(如國際刑事責任),但尚未達到「所有國家均接受」其為一般性主體的程度;(B) 則無視了國際組織的存在。而選項 (C) 則是常見的陷阱,**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的權利義務主要源自其組織章程(Constitutive Treaty)**或基於「功能必要性原則」,而非主要繫於習慣國際法。這題考驗的是你是否能從法律概念的「相對性」與「特定性」中排除偏頗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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