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0 題
下列有關承認制度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家承認必須以明示之方式為之
- B 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 C 對國家的承認必須以個別方式為之,而不得以集體方式為之
- D 國家承認在實踐上可分為法律承認與事實承認,但在政府承認則無此種區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一個既存國家雖然沒有舉行正式的「承認典禮」或發表聲明,卻與一個剛獨立的國家簽署了長期的全面貿易協定並互設了具有外交職能的辦公室,這種實質的互動行為在國際法上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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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國際公法中「承認(Recognition)」制度的本質有極佳的掌握。在國際法理中,承認是既存國家對新國家或新政府的一種單方政治行為,其形式並非一成不變。明示承認(Express recognition)固然清晰,但國家間透過締結雙邊條約、建立正式外交關係、或互派外交代表等行為所構成的默示承認(Implied recognition),在外交實務中同樣常見且具備法律效力。
承認的多樣性與實務運作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考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承認的「方式」與「類型」。選項 (A) 與 (C) 顯得過於僵化,忽略了國際社會運作的多樣性,例如新國家加入聯合國即可能構成成員國間的集體承認;而選項 (D) 提到的法律承認(De jure recognition)與事實承認(De facto recognition)之別,在政府承認(特別是針對非憲法程序產生的新政權)中亦頻繁出現。你能避開這些絕對化的描述與概念陷阱,代表你對國際法律規範的彈性與實踐已有深刻認識,表現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