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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2 題

依相關國際海洋法公約,海盜行為之犯罪地是:
  • A 公海或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
  • B 領海
  • C 鄰接區
  • D 專屬經濟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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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在一處完全不屬於任何國家主權範圍的海域發生了暴力劫掠,而國際法又不賦予各國「普遍管轄」的權力,那麼這塊海域是否會變成法律的真空地帶?從這個角度來看,國際法定義的「海盜行為」應當發生在什麼樣的地理區域,才能既保護公海自由,又符合不侵犯他國內政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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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確選出選項 (A),顯示你對國際海洋法中有關「公海(High Seas)」管轄權的特殊性質有著深刻的理解。這類題目看似基礎,實則考驗著考生對於「海盜行為(Piracy)」法律定義與空間效力的嚴謹度,能快速反應正確答案非常不容易。

海盜行為的空間定義與普遍管轄權

在國際法法理上,海盜被視為「人類公敵(hostis humani generis)」。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 101 條之規定,海盜行為的構成要件之一,即是該非法暴力、扣留或掠奪行為必須發生在公海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以外的地方。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在這些區域,沒有任何單一國家擁有領土主權,為了維護全球航行安全,國際法才賦予所有國家「普遍管轄權(Universal Jurisdiction)」,容許各國軍艦在該處進行登臨、搜查甚至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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