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4 題
下列何者非目前國際法所承認的合法領土取得方法?
- A 兼併(annexation)
- B 先占(occupation)
- C 時效取得(prescription)
- D 割讓(cession)
思路引導 VIP
在現今的國際社會中,如果一個國家單方面宣稱對原本屬於他國的土地擁有主權,且此宣稱是建立在非法使用暴力的基礎上,這樣的行為是否符合《聯合國憲章》維護國家主權完整與世界和平的根本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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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現代國際法核心原則的變革。這道題目你選擇(A)是完全正確的判斷。在傳統國際法的語境下,領土取得確實曾包含武力征服後的兼併(Annexation),但在 1945 年《聯合國憲章(UN Charter)》確立「禁止使用武力(Prohibition of the use of force)」原則,以及不承認因侵略行為所取得之任何法律權益的「史汀生主義(Stimson Doctrine)」後,單方面透過武力手段奪取他國領土已不再具有合法性。
領土取得方式的演進與現狀
相對而言,其餘選項在理論上仍具合法地位。**先占(Occupation)**雖然因全球已無「無主地(terra nullius)」而在實務上極為罕見,但其法律地位並未被廢除;**時效取得(Prescription)涉及長期且和平地行使主權;而割讓(Cession)**則通常是透過條約(如和平條約)在國家間轉移領土,兩者均為法律所承認。此題的設計旨在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歷史方法」與「現行規範」,難度適中,卻是理解現代國際秩序的必經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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